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工程獎金支給及績效評核實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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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漁一字第1091317015A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本署從事各項工程業務之人員依預定之目標及計畫期程辦理相關漁業工程建設,並為提高工作效能及績效管理,爰依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獎金適用對象:
(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及聘僱人員。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得比照適用。
三、工程獎金經費由工程管理費提撥,提撥上限如下:
(一)工程業務執行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五千元核算。
(二)下列人員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1.實際從事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技工及工友 。
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具工 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 、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一 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需專科以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七成提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辦理。
(四)本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係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比例。
五、本要點所稱工程獎金區分及額度如下:
(一)單位績效獎金: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八十數額。
(二)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提撥之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二十數額。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流入單位績效獎金內運用。
六、每人每年領取之工程獎金限額如下:
(一)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工程獎金不得超過十三萬元。
(二)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工程獎金不得超過六萬五千元。
七、績效評估會由督導工程業務之副署長、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政風室、企劃組之主管人員共七人組成,並由副署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
八、單位績效評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績效目標設定與審查:工程單位每年應擇定二至四項績效指標,並填具「年度單位績效目標評核表」(附件一),於當年二月底前提請本署人事室彙整並召開績效評估會審查,陳請署長核定後,作為單位績效獎金發放之評核依據。
(二)績效目標之變更:年度單位績效指標項目核定後,如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執行須調整績效指標內容時,應簽陳署長核定後,送人事室據以辦理。
(三)評核項目及配分:
1.工程複雜度及挑戰度:二十五分。
2.工程預算執行進度:二十五分。
3.工程目標達成度:三十分。
4.工程品質情形:五分。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4.業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之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計算。
(1)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五分。
(2)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為八十七分至八十九分:四分。
(3)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為八十四分至八十六分:三分。
(4)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為八十二分至八十三分:二分。
(5)工程查核及督導平均分數為八十分至八十一分:一分。
5.署長綜合考評:十五分。
(四)績效執行成果評定:工程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績效指標執行成果填列於「年度單位績效目標評核表」(同附件一),提請本署人事室彙整送績效評估會委員審查並請委員評分後(評分表如附件二),陳請署長綜合考評並核定評核結果。
(五)依單位績效評核結果,分三等第發給績效獎金:
1.九十分以上: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一百。
2.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
3.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百分之八十。
4.未達七十分不予發給績效獎金。
(六)獲發單位績效獎金之工程單位,應於核定之單位績效獎金額度內,由單位主管衡酌所屬人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區分適度等第發給,不得平均分配,並填具單位績效獎金核發清冊(附件三),報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據以核發。但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1.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
2.年終(另予)考績(核)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七)獲發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未全年在職者,依其實際在職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其單位績效獎金,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年度中辭職人員不予核發。
九、個人績效獎金得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署長衡酌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
(二)本署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單位主管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填列「年度個人績效獎金建議表」(附件四)提請人事室彙整送績效評估會評核後,簽陳署長核定發給:
1.執行重要政令,成果卓著。
2.主辦業務善用創新思考、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精進作為,成果顯著。
3.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4.順利解決重大困難,功勞顯著。
5.善用民間資源、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有特殊具體績效者。
6.承辦工程獲得金質獎、優良農建工程或其他類似比賽之獎勵者。
7.其他辦理事項,績效或辛勞顯著。
十、臨時人員工程獎金支給規定:
(一)支給及提撥對象:臨時人員係指行政院「工程獎金支給表」所列支給對象以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實際從事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人員。
(二)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二萬元。
(三)臨時人員工程獎金支給標準、考核方式、計算基準、發給限額及獎金來源,均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並明訂於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