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發布日期
- 111年08月10日
- 內容
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為配合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並協助壯年農民持續從農,支應青壯年農民從農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曾獲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業部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業部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三)依農業部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四)年齡逾四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以下且申貸前三年均有農業生產事實,並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及第八目所列條件之一者。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四、本貸款用途為提供青壯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借款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或第三款者,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資金。
前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十二、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其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申請養殖類貸款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有特殊情形,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限制。
前四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內,其中得循環動用之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九、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中止農業經營,自中止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借款人之貸款利率適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點第一款者,於適用該貸款利率期間,應於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辦理查驗之日前,填具農業經營現況申報表送貸款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