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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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專用漁業權
公告南縣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3/04/01)
漁業權人:南縣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伍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臺南市北門區八掌溪至七股區曾文溪兩基點自海岸線平均低潮線向外延伸三浬所示界線內不含潮間帶之海域(基點A64:東經120度0.59分,北緯23度0.78分;基點A65:東經120度2.81分,北緯23度2.54分;基點A66:東經119度58.89分,北緯23度3.89分;基點A67:東經120度3.6分,北緯23度19.89分;基點A68:東經120度6.35分,北緯23度19.68分;浮動基點:東經120度4.01分,北緯23度2.87分),但不包括馬沙溝濱海遊憩區、七股潟湖區、北門潟湖區、漁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182.5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3年04月01日至113年03月31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 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公園核心保護區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七)台江國家公園海域一般管制區(沿海等深線20公尺及黑水溝航道區),在不違背計畫目標與方針下,准許原有利用型態,與專用漁業權共存。
(八)「中華電信台澎第三海纜建設路線」進行施工時,專用漁業權人於施工期間無補償請求權,共同利用海域內,禁止入漁權人下錨破壞海底電纜。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叉手網、張網漁業 虱目魚苗、烏魚苗、鰻苗、蟳苗等 週年 一支釣漁業 黑鯛、石鱸、鮸魚、沙腸及其他雜魚 週年 刺網漁業 烏魚、白口、鯧魚、肉魚、鰆魚等 週年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