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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專用漁業權人及入漁權人於箱網養殖區設置完成後,未依原專用漁業權箱網養殖區變更計畫之其他有關事項第三點『箱網養殖區設置完成後,需設立明顯標示,以免漁船誤入』辦理,得否援用漁業法第九條並依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