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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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水利建造物)兼作其他使用申請
自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得興建農舍,以及北宜高速公路通車以來,宜蘭縣居住人口增加,農舍亦數量急劇上升。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2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兼作其他使用。但不妨礙原有功能運作及維護者,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兼作其他使用。」倘民眾有版橋通行使用、附掛自來水管、穿越灌溉溝排放廢水等需求,均可於本處官網下載申請書或至工作站索取相關資料,向所轄工作站提出兼作其他使用申請。01 農田水利設施(水利建造物)兼作其他使用類型
依據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兼作使用類型如下:
1.架設橋涵
2.建築通路跨越
3.埋設設施
4.架空纜(管)線
5.搭配水
6.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農民最常見的種類主要為農舍(機)版橋、附掛自來水管線及埋設汙水管等。針對農舍版橋,每位農民一生均有一次免使用費優惠(36平方公尺以內),其他如溫室等農業設施、民宿等營業用除外。農舍版橋
長度以6公尺為限(一處乙座)第一次申請且檢附無農舍切結書免收使用費農機版橋
長度以4公尺為限(一處乙座)
(但不得申請建築執照使用)鍍鋅格柵板
以渠道內徑寬1公尺以內為限可申請附掛自來水管線
埋設汙水管線
將汙水管穿越灌溉溝下方,排放至排水溝,適用於未毗鄰排水路之搭排情形02 受理農田水利設施(水利建造物)兼作其他使用作業流程
審查
工作站進行初審後由本處督導股複審,會正式通知補正/繳費/准予施工。 審查時間約7-10工作日不等。(視案情複雜程度)
繳費
請於繳費期限內至四大超商、郵局或土地銀行繳費。
開工
系統收到款項後會自動發文通知准予施工。 請於收到公文後主動向工作站通知開工時間及接受管理處人員指導按圖施作。
完工
工程完竣後,請檢附現場相片1式3份及完工報告向工作站報完工。
准予通行
經工作站驗收及本處督導股複審後,核發使用同意書。 查驗不通過,須於45日內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