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漁業署1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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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臺灣烏魚產業文化,提升烏魚養殖技術及加工品質,建立品牌形象,漁業署持續舉辦「臺灣十大烏魚子競賽暨頒獎典禮」,獲獎的十大烏魚子除經過藥物殘留檢驗,也都征服美食專家的味蕾,最終獲貼「臺灣十大優質烏魚子」防僞標籤,由於競賽封存數量有限,每片更顯彌足珍貴。因應農曆年節將至,烏魚子不僅是送禮精選,也可作為家族慶團圓的餐桌佳餚,藉此整體行銷模式有效提升烏魚產業價值鏈。
二、「八斗子漁港遊艇泊區委託營運(OT)案」,漁業署業於104年1月19日與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該公司依約將於104年2月1日起接管。
三、2015年臺美漁業雙邊合作會談於1月23日在漁業署召開,美方出席人員包括美國國務院副助理國務卿David Balton大使及國際事務官員、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副助理部長及國際事務官員,我方由漁業署蔡日耀署長率領外交部、海巡署等19位代表與會,雙方互就國內漁業管理執行情形、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有關議題合作情形、「臺美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MOU)與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等項充分交換意見。雙方同意未來持續合作,共同為漁業資源永續持續努力。
四、修正「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漁獲物來源證明作業要點」之來源證明書格式,將該格式修正為「漁船捕獲者」及「定置網捕獲者」分別適用之格式,掌握漁獲物來源及輸出之相關資訊,善盡資源管理責任。
五、配合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103年第18屆年會通過之第14/02決議,修正「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刪除每年2月1日至3月1日,禁止赴赤道以北、北緯十度以南、東經四十度以東、東經六十度以西水域內作業之規定,以回應國際組織最新發展,維護業者作業權益。
六、為加速推動漁船以電子方式回報漁獲資料,漁業署於103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要求100噸以上漁船自104年1月1日起,進入國內外港口,應裝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後,始得出港作業。未於104年2月28日前進入國內外港口者,應檢附購置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之發票影本報請漁業署備查,始得繼續作業,漁船並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