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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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專用漁業權
公告停止林園區漁會部分專用漁業權2年(104/10/21)
漁場圖︰
公告林園區漁會專用漁業權(099/04/19)
漁業權人:林園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柒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高雄市林園地區沿岸海域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之海域(A59:東經120度21.64分,北緯22度30.46分、基點A58:東經120度19.07分,北緯22度28.45分、基點A56:東經120度23.36分,北緯22度25.93分、基點A57:東經120度25.45分,北緯22度28.68分、基點A571:東經120度25.05分、北緯22度28.53分),但不包括高雄二港口大林蒲外海卸油浮筒之禁航區及禁錨區、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39.6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99年04月19日至109年04月18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3.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延繩釣漁業 鮪魚、鰹魚等 週年 流刺網漁業 烏魚、白口、黑口、白帶魚、狗母、鯛魚、午仔魚、石斑等 週年 叉手網漁業 烏魚苗、虱目魚苗、鰻魚苗、魚勿仔、鱙仔、赤尾青蝦等 週年 一支釣漁業 鮪魚、鰹魚、白帶魚等 週年 七、漁場圖︰
公告興達港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0/06/17)
漁業權人:興達港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壹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高雄市茄萣區沿岸海域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616:東經120度11.59分,北緯22度50.90分、基點A615:東經120度08.57分,北緯22度49.79分、基點A62:東經120度07.71分,北緯22度53.03分、基點A63:東經120度10.55分,北緯22度54.74分),但不包括興達電廠卸煤系統區、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38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至110年06月16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張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 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叉手網漁業 烏魚苗、虱目魚苗、鰻苗、蟳苗等 週年 張網漁業 烏魚苗、虱目魚苗、鰻苗、蟳苗等 週年 一支釣漁業 白口、白帶魚、花身等 週年 流刺網漁業 烏魚、白口、黑口、白帶魚、赤鯮、皮刀、鯛魚、午仔魚、鱠魚等 週年
七、漁場圖︰公告更正永安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排除範圍及其經緯度座標一覽表(106/02/02)
公告永安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3/05/26)
漁業權人:永安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拾柒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高雄市永安區沿岸海域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613:東經120度9.74分,北緯22度47.04分、基點A614:東經120度12.76分,北緯22度48.21分、基點A615:東經120度8.57分,北緯22度49.79分、基點A616:東經120度1159分,北緯22度50.9分),但不包括台電興達發電廠卸煤碼頭營運海域範圍、中油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港區範圍、永安鄉海岸地區海埔新生地(南填築區)、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23.6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3年05月26日至113年05月25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捕魚苗漁業、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 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 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 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一) 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二) 國家公園海域。
(三) 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四) 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五) 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 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一) 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二) 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三) 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四) 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 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 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漁法 漁 期 漁獲對象 捕魚苗漁業 限用手抄網、小型人力叉手網或設置小型張往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2月底止 鰻苗 刺網漁業 限用刺網 週年 烏魚、白口、黑口、白帶、皮刀、狗母、紅目鰱、午仔魚、鱠及雜魚類等 一支釣漁業 限用釣具 週年 雜魚類 七、漁場圖︰
公告彌陀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4/12/24)
漁業權人:彌陀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貳拾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彌陀區沿海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延伸3浬之海域(基點A611:東經120度11.99分,北緯22度43.62分、基點A612:東經120度14.60分,北緯22度44.63分、基點A613:東經120度9.78分,北緯22度47.04分、基點A614:120度12.78分,北緯22度48.18分),但不包括漁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及其他政府依法公告具排他性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排除範圍之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38.19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至114年12月23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叉手網漁業、刺網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或其他損失補償之海域。
4.依礦業法、土石採取法取得礦業用地、土石採取區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各類保護區(例如: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等)、自然保留區、人工魚礁區及濕地等。
2.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3.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及電廠進出水口等。
4.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五)專用漁業權之入漁範圍應受政府依法公告之漁具、漁法、漁期等資源保育措施之限制。
(六)專用漁業權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領臺灣海峽第1、2礦區之處理原則:專用漁業權與礦業權共存,於專用漁業權區內若核定具排他性之礦業用地時,依漁業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漁法 漁期 漁獲對象 延繩釣漁業 限用浮延繩釣、底延繩釣 週年 星雞魚、條紋鯻、石斑、隆背笛鯛、銀紋笛鯛 一支釣漁業 限用手釣、一支釣 週年 雞魚、條紋鯻、石斑、隆背笛鯛、銀紋笛鯛 叉手網漁業 限用叉手網(沿岸魚苗採捕) 週年(鰻苗於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採捕) 鰻苗、虱目魚苗 刺網漁業 限用刺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二‧五公里) 週年(每年8月16至11月15日禁止採捕開花母蟹) 遠海梭子蟹、鯔魚、牛尾、斑點雞籠鯧、重點斑鮃、灣沙鮻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