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專用漁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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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專用漁業權
公告變更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105/06/06)
二、漁場圖︰
公告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098/06/05)
漁業權人:彰化區漁會
核准號數:農漁專字第伍號
一、核准位置、區域及範圍:
彰化縣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3浬及潮間帶之海域(基點A731:東經120度9.15分,北緯23度51.42分、基點A741:東經120度14.47分,北緯23度50.58分、基點A76:東經120度24.55分,北緯24度13.97分、基點A77:東經120度29.16分,北緯24度11.88分),但不包括彰濱工業區、彰濱火力發電廠、大城海埔地工業區預定區域、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北起台中火力發電廠邊界,南至伸港區海埔新生地田尾排水溝以北,西至海域約2公里處(至平均低潮線負1.19公尺))、螻蛄蝦繁殖保育區、各港區範圍及其航道之海域(附件一漁場圖、附件二彰濱工業區、彰濱火力發電廠、大城海埔地工業區預定區域及螻蛄蝦繁殖保育區經緯度座標點)。
二、核准面積:324.9平方公里
三、核准期間:中華民國98年06月05日至108年06月04日
四、核准漁業種類: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或張網漁業、一支釣漁業、淺海養殖漁業、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五、限制或附以條件事項:
(一)基於取之於公益用之於公益,漁業權人應提撥百分之百入漁費,以完全投入方式作為管理及建設漁場,並依附 件三所列事項配合執行辦理。
(二)漁業權人應依事業計畫書規定辦理資源保育及海域環境維護,且於每年1月31日應以書面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本會檢討審查時(每2年辦理1次審查為原則),倘未依核准所附條件執行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部或全部廢止專用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三)專用漁業權之核准範圍,排除下列業經公告之利用海域:
1.軍港、商港、專用港、漁港及遊艇港港區範圍,及其航道。
2.國家公園海域。
3.已完成專用漁業權補償且被佔用之海域。
4.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且在續存期間者。
5.中央或地方政府已依法公告具有排他性之使用海域。
(四)在下列共同利用海域內,專用漁業權之經營將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專用漁業權人無補償請求權:
1.經政府依法公告海洋保護區、珊瑚礁保護區、自然保留區、漁業資源保育區及濕地等。
2.已有設施存在之海域:例如海上卸油浮筒、電廠進出水口等。
3.政府依法公告特定利用,但不禁止漁業活動之海域。
4.國防部「台中清水射擊靶區」(24度27分51秒N、120度23分30秒E;24度13分30秒N、120度31分42 秒 E;24度16分32秒N、120度32分28秒E;24度08分30秒N、120度16分00秒E)與本漁業權重疊區域,漁業權人應依國防部公告演習時間,禁止入漁權人進入該區域作業。
六、漁業種類及名稱、漁具種類、漁獲、漁期︰
漁業種類 主要漁獲魚種 漁期 流刺網漁業 鰆、鯧、烏魚及其他雜魚等 週年 叉手網或張網漁業 鰻苗、烏魚苗、虱目魚苗等 週年 一支釣漁業 東方石鱸、鮸魚、花軟唇及其他雜魚等 週年 淺海養殖漁業 牡蠣、文蛤、花蛤及二枚貝類等 週年 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沿岸魚類 週年 七、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