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0610號令 自即日起特定漁業漁船於核准兼營娛樂漁業期間,不受理漁業人申請僱用大陸船員;特定漁業漁船於僱用大陸船員期間暫不受理漁業人申請兼營娛樂漁業。但本會發布前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業經許可僱用之大陸船員,同意繼續僱用至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惟於從事娛樂漁業期間,仍不得將大陸船員隨船搭載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