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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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08月25日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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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886700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09313101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漁字第0951310152號函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051315351號函修正
一、依據:
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三、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襄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
(二)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協辦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人員進駐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集本署相關組(室)主管,召開緊急會議。四、成立時機(小組架構圖如附件一):
(一)本署主管之漁船發生海難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級以上災害規模時(如附件二),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主辦單位循行政程序,將有關災害規模及災情,簽報署長,並提出成立「漁船海難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署長同意後,本小組同時成立。
(二)寒害、旱災或動植物疫災經農委會核定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養殖漁業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配合成立。
(三)風災、水災、震災、海嘯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經奉核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且農委會亦配合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企劃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成立。
(四)輻射災害經農委會核定成立「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於養殖漁業組接獲通知並報告署長後,本小組同時配合成立。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勢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五、本小組幕僚分工與主協辦單位:
(一)漁船海難緊急應變事宜,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內由漁政組主辦,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外由遠洋漁業組主辦;並由養殖漁業組協辦。
(二)寒害、旱災或動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由養殖漁業組主辦,漁政組協辦。
(三)風災、水災、震災、海嘯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農委會需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企劃組主辦協調聯絡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應變小組;漁業災情查報等應變事宜,由養殖漁業組主辦,漁政及企劃組協辦。
(四)輻射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由養殖漁業組主辦,漁政及企劃組協辦。六、各組室之任務分工:
(一)企劃組:風災、水災、震災、海嘯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前置作業;督導辦理漁港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二)漁政組:督導辦理漁船海難災情查報、沿近海漁業災情查報等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三)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四)養殖漁業組:督導辦理所涉漁業設施、養殖漁業災害查報、救助、彙整災情統計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
(五)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以上各組(室)均應參加會報。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組應視災害規模,通知相關組室至作業指定地點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二)各組室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組室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立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相關組室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組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組室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組應詳實記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當次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並視需要通報有關機關及單位。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八、各災害業務主辦組應就災害性質及主管立場,訂定或修正所主管災害之相關作業規定。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單位主管,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組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指定其指揮官。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漁船海難: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指揮官或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二)寒害、旱災、動植物疫災或輻射災害: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指示後,經指揮官或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
(三)風災、水災、震災、海嘯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本小組接獲農委會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指示後,經指揮官或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撒除本小組。十一、各組室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農委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農委會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