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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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09月26日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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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1.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095136026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031362233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041362304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051260339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071362368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091362348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1121362158號函修正第5點、
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人字第1121362548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點、第5點
,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要點)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之。二、本要點適用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包含受僱者、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基於工作關係所
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前項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
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至本署洽公民眾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下述行為之一: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即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性騷擾,即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前揭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署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前項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或主任秘書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
,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署長就本署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派(聘)兼任之,其中女
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女性委員如無適任人選時,署長得另行指定人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申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幕僚作業,由本署人事室派員兼任。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五、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得向本署申評會提出申訴;加害人為機關首長,申訴人應向本署上級機關農業部
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該會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以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其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
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稱、聯絡處所及電話、申訴日期。
(二)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三)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請求事項。
(五)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聯絡處所及電話。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格式或檢附證件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申訴不予受理。
申訴人於事件處理期間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評會收受書面撤回申請即予以結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提性
騷擾申訴事件,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六、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人事室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提申評會備查
,並函覆申訴人。確認受理之申訴事件,召集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在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並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
申評會評議。
(三)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之。
(四)申訴事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得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
席說明。
(五)申評會對申訴事件之評議,應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
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處理之建議簽陳署長核定後執行。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副知直轄市主管機關。
(七)申訴事件應自受理書面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通知當事人。
(八)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事件,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申訴結果通知到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申覆 。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事件,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申訴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委員於申訴事件評議時,準用行政程序法迴避規定。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者,應由本署受理申訴,且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送本署申評
會依前開程序辦理。七、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經通知補正,逾期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三)代理人提出而未具委任書,經通知補正,逾期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四)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提性騷擾申訴事件,曾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訴經撤回。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八、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事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召集人應立即終
止其參與,並得簽陳署長依法予以懲處,並解除其派兼或解聘。九、本署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評會所作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十、本署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2-23835671。
(二)專線傳真:02-23329501。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並公告於本署網站(https://www.fa.gov.tw)。十一、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或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
十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